冲击10GW,户用光伏装机将迎里程碑
她也在判决书中郑重写道:个人微博的特点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而非追求理性公正的官方媒体,因此相比正式场合的言论,微博上的言论随意性更强,主观色彩更加浓厚,相应对其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也更宽。
输者光荣,赢者伟大,而长沙中院及主审此案的法官卢苇也应受到我们应有的敬意一、审判过程不公开或公开的不够。
当然有上述方面的原因,但凡事内因都是主要方面。给领导起草讲话稿还得加班到半夜,何况是关系到当事人身家性命的判决书。判决书不是行政公文,不能简单机械模块化。而按照专业标准,一份好的判决书就是一篇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法理论文。但现在的法院判决书是什么?是死条文,是党八股,是格式句。
法官写的判决书就是法院的门面,判决书写不好就如同法院的脸面没洗干净。由此反映出法官的心态和素养:没有使命感、毫无责任心、没有法律理念、缺乏法律技能。但如实报告后,你的东西就曝光了。
记者就街道办几名主要领导网上公示内容向其一一求证,这些申报信息,我感觉都是准确的。你的公车,一年跑多少公里,花了多少钱,也应该公开透明。掇刀区拆迁办主任张宇峰以自我申报中的体会认为,还要把领导干部更多的所谓的隐私,更进一步地公开。在掇刀区财政局,两名受访的离退休老干部亦对网上公示表示不知,没听说这事,而在得知后两人看法却是恐怕又是走过场的吧?据两名老干部向记者一一核对,该局副局长刘青松、张锐,区国资局副局长杨小华在网上公示的内容也大多属实。
从网上发文日期看,掇刀区的这一廉政举措并非新鲜出炉侵犯专利权的影响往往不局限于权利人,受损者也不局限于权利人。
在西方发达国家,专利法朝着逐渐强化对专利权人保护的方向不断演变。德国、日本海关对进出口环节有权进行专利执法。一、国外专利执法保护的新趋势从宏观上看,当前,专利执法变化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专利局的作用日益突出。
二是进一步加强执法协作协调机制建设。对于这类裁定不服的,当事人要按照司法程序申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对其裁定进行司法审查,或者以上诉方式而不是以起诉方式寻求司法救济,作出裁定的行政机构不作为被告。专利执法行政机关往往采取准司法程序执法,形成具有既判力的准司法决定。所有具有技术背景的法官都从专利商标局的资深审查官(员)中考录,多数具有法律背景的法官也来自专利局。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产品和技术生命周期日益缩短的新形势下,传统的法律原则远远不足以惩罚违法犯罪,保护创新者利益。四是从国内执法向跨境执法和多国联合执法演变。
日本设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由首相任负责人。美国设立了直接对总统负责的执法协调员。
例如,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就对专利行政决定进行司法确权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国家成立了专门的专利或者知识产权法院。三是行政和司法执法职权和程序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借鉴国外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职权和程序相互融合的做法,实现专利行政执法向准司法方式乃至执法结果向司法初裁法律地位的过渡,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调处能力建设。由于专利与对外贸易密切相关,既涉及侵权假冒商品的贸易问题,也涉及技术贸易问题,因此,专利执法已经成为各国海关执法的重要领域之一。应当加重侵权人的责任。
各国法院、海关、刑侦机构乃至执行机构甚至邮政机构在专利执法上的合作不断深化。应当借鉴一些国家做法,对侵权者施行惩罚性赔偿。
在专利纠纷处理上,专利局局长有权处理专利权属纠纷、无效纠纷、许可类纠纷和侵权纠纷。通常,各国主要是通过法院或者准司法机构来实现对专利权的保护。
相反,大多数专利侵权等纠纷是由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乃至准司法的行政机构处理的。从微观上看,专利执法也出现一些新特点。
五是从立法上逐步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协作机制建设,特别是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移送移交、立场协调、统一调度等工作制度的建设。这主要是因为专利案件不断增加,加之专业性、程序性更强,法院缺乏足够的能力像处理其他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那样处理专利诉讼,必须拓展纠纷的解决渠道。同时,一些司法机关拥有了起对专利权效力的裁决权。
一是进一步明确综合性执法体系建设的方向。但是,随着专利纠纷的增加以及专利执法体系的复杂化,加之专利执法所必须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时效性,要求专利局的职能不断向专利执法领域拓展。
在专利制度建立早期,专利纠纷往往由法院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处理。具体事务由专利局纠纷解决办公室(Hearing Office)受理、并以局长名义做出裁决。
二是从普适性的执法向专业化执法演变。英国1977年专利法赋予专利局局长专利纠纷解决的职权。
这种制度对于提高审理技术水平和审理效率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侵权者往往在最可宝贵的产品新入市期间抢夺创新者市场,在获得利益后销声匿迹。要想使这些机构的执法职权协调运转,必须有高层次的协调机构。三是进一步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
对故意侵权行为甚至可由法院确定最高三倍的赔偿。《专利工作动态》 2011年第11期 进入 张志成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专利执法 。
二、加强我国专利执法的建议借鉴国外专利执法的新变化,结合我国专利执法的实际情况,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专利执法体系建设的方向,进一步加强专利执法体系建设,加强专利保护。德国、日本、韩国等都建立了专业法官制度或调查官制度,发挥专利审查人员的专业咨询作用,协助法院查清事实。
专利执法涉及面广,著作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乃至食品药品监管、标准化、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等都与专利执法有密切联系。巴西设立了两个部际协调机构,其中一个专门负责执法协调。